解读财会[2011]17号文:小企业会计处理有了新规范

2019-12-10 11:37:10 3585

近日,财政部下发了《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定位
  目前,国际上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模式主要有两种:一体法模式和分立法模式。一体法是指在一个会计准则框架下考虑和处理小企业问题并且在准则中提供报告豁免条款的方法,即对小企业不再制定一套会计准则,而是在同一个企业会计准则中进行规范。这种模式使得小企业应用适合自己的准则时,不得不到庞杂的主导会计准则体系中对号入座,执行成本较高。分立法是指单独制定一个准则,把其他准则中阐述的所有与小企业有关的问题都集中在这个准则上。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所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准则就属于这一种。
  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按照我国企业会计改革的总体框架,基本准则是纲,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所有企业;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是基本准则框架下的两个子系统,分别适用于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显然,由于目前我国的中小企业会计人员整体素质不高,缺乏很强的职业判断力,此次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准则》采用分立法模式,更具有可行性。
  《小企业会计准则》取代《小企业会计制度》
  我国中小企业数量众多,但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化,在同大企业的激烈竞争中,中小企业暴露出明显的弱势,突出表现为面临的市场竞争压力较大、融资渠道不畅、财务管理能力偏弱等。小企业要想摆脱目前的“亚健康”状态,必须“内外兼修”,健全核算体系,加强财务管理。
  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实施,《小企业会计制度》本身的不统一、不完善、不规范问题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小企业会计制度》思想和原则的局限性。《小企业会计准则》以原则为基础,按照会计要素确认、计量和披露为顺序,层层深入;而《小企业会计制度》以规则为基础,以会计科目使用和报表的填列为主线,不利于从本质上掌握。2.《小企业会计制度》内容上的局限性。《小企业会计制度》没有涉及企业合并、租赁、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辞退福利等业务,小企业发生以上业务无以参照。3.《小企业会计制度》使用上的局限性。《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信息主要满足政府的需求,无法兼顾其他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和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会计信息失真。
  两个准则体系相互协调
  《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虽然是两套独立的准则体系,但也有协调之处。
  相对于《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充分考虑小企业的特点,在以下方面进行了简化:
  1.小企业经济业务相对简单,一级会计科目设置明显较少。《小企业会计准则》比《企业会计准则》少设了60个一级科目。就资产类而言,除少了《企业会计准则》中银行、保险、证券以及开采行业专用科目外,还少设置了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存货跌价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等科目,但保留了原《小企业会计制度》下的长期债券投资科目,去掉了原《小企业会计制度》下的待摊费用科目,增加了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等科目。《小企业会计准则》总共有66个科目,但其科目名称与《企业会计准则》完全一致,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一致性,符合与国际准则趋同的要求。
  2.考虑到小企业会计人员的知识结构以及企业规模特点,简化了部分业务的账务处理。例如《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任何资产都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会计与税法形成的暂时性差异一律采用应付税款法,小企业计提当期应缴的所得税时,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科目即可,并不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简化了确认收入的判断条件,规定小企业在发出商品且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而减少了关于风险报酬转移的职业判断;简化了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只采用成本法进行会计处理,在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按照应分得的金额确认为投资收益,不要求严格区分投资前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利润的分配还是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利润的分配,而是一律借记“应收股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简化了资本公积的核算项目,即只核算资本溢价等。
  3.兼顾报表使用者决策和编报的成本效益原则。小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了简化,不编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只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小企业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以历史成本为原则,不考虑部分资产的公允价值,对部分资产(存货、应收账款、固定资产、长期股权投资)采用账面余额填列,并不按照账面价值填列;简化了现金流量表内容,只进行直接法填报等。总之,《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以上3种报表都进行了项目和结构的调整,增强了报表的清晰度和实用性。
  《小企业会计准则》操作规定消除会计与税法差异
  可操作性是《小企业会计准则》执行质量的关键所在。《小企业会计准则》制定的理念、框架结构、计价方法、核算原则等都充分考虑了税务部门和银行等企业外部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小企业部分会计要素核算与计价方法完全采取税法规定。例如,按照税法上实际发生制原则,对所有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而是在实际发生时确认资产损失;会计要素采用历史成本作为记账基础,没有采用税法上不认可的公允价值为记账基础;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不采用权益法;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方法应考虑税法的规定,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等。上述准则中的操作规定,使得准则与税法更加统一,在减少了部分操作内容的基础上,基本消除了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既有利于会计人员掌握和运用,又使审计查账、税务部门进行监管更加顺畅。
  小企业账制健全可享税收优惠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大批小企业由于会计核算不健全,而只能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税法规定,只有符合条件的实行查账征收的小企业,才可以依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国家税法规定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而广大小企业可以这次新会计准则培训为契机,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和相关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表。特别是对原会计核算不健全、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企业来说,会计核算符合条件的要及时申请转为查账征收方式,一方面,可以提高小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降低税收成本;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可以提高对小企业的查账征收面,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